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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久敬佳园业主缓交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法律规定,北京安和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无任何权收取我区业主任何“服务管理费用”的有效法律依据。 在目前北京安和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不履行移交小区物业行为的前提下,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此做出全体业主缓交物业管理费的集体决定,请广大业主共同维护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北京安和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在所发催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凡接到北京安和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发催费律师函的业主,可持函向业委会索要答辩材料或委托业委会代理诉讼答辩。久敬佳园业委会 2011年5月12日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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